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7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新田*******,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违法行为人邓××在祭旗社区财富路安置地一家门面内帮助胡×管理两台打鱼机,胡×答应给邓××一个3000元工资作为管理打鱼机的报酬,从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6月19日邓××在店里给来玩打鱼机的顾客上分、下分兑换现金,2025年6月20日收取胡×所给的3000元管理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