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36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周**以1950元的价格向“老廖”购买含毒品依托咪酯烟弹4个,后在家中通过烟杆抽吸的方式分次将4个烟弹吸食完。2025年5月27日,周**再次以500元的价格向“老廖”购买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烟弹1个,并在家中吸食完。经提取周**尿液进行检测,结果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周××吸毒人员信息详情、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告知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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