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大)决字[2025]第1254号

  被处罚人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大洲*******,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大洲*******。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3时许,在平江县大洲乡XX村,顾**认为顾X明家摆放在外面的风水石影响到了其家里的风水,在酒后与顾X明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顾**将顾X明推倒在地,造成顾X明身体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顾X来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案发现场视频、急诊记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