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2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安村普祥仚自然*******,现住南安村普祥仚自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下午16时,违法行为人段xx伙同刘x,邱xx共三人,在明知受害人廖xx在诈骗人员指定放置的包裹内时装的是涉诈资金赃物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其上线(未到案)要求,在株洲市荷塘区xx工业园xxxxx厂门口将被害人所放置的的包裹拿走并转移。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户籍资料。4.聊天记录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