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53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南门*******,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南门*******。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01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XX酒吧门口,黄XX因琐事与蒋XX发生口角,继而被蒋XX、王XX等人殴打致伤,在蒋XX殴打黄XX时,王XX使用自购的电棍电了黄XX的大腿位置,黄XX当日即到蓝山县XX医院就医,蓝山县XX医院诊断:黄XX右腕舟骨骨折,颜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背部第11、12胸椎处、右侧腰背部及右手虎口处皮肤Ⅱ°烧烫伤。经蓝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黄XX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黄XX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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