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69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2025年5月2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蒋xx所经营的郴州市北湖区xx楼九村名宿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特种行业许可证,违法行为人蒋xx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等证据证实。
经营时间在两个月以下且规模较小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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