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01日下午14时李X夯与郑X云在杨X珍家中打麻将,二人因输赢金额一事发生口角,双方争执过程中李X夯举起红色塑料凳想朝郑X云打去,杨X珍等人见此情形立即对李X夯进行阻拦,杨X珍拦下李X夯后郑X云随即拿起麻将朝李X夯身上扔去,将李X夯的头部和左手打伤。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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