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站前)决字[2025]第0610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洋淘*******,现住汉寿县洋淘湖镇游*******。
  现查明:2024年9月6日至3月6日,违法行为人肖×立伙同周×、李×爱、 段×华、张×等人在常德市武陵区××动漫城”通过“老张”和“眼镜”利 用赌博机上下分进行赌博,2025年6月20日违法人肖×立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肖**陈述、同案人员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