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永和*******,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永和*******。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来自上海的游客王**、刘*、席**、黄**一行四人,在游览景区内的穿岩诗林游步道时,因迷路而误入***道观,试图从***穿过返回主路。在此过程中,道观内的一名道姑余**媛及负责煮饭的阿姨肖**表现出不友好的态度,游客们对此表示不满,并与道观人员展开争论。在争论期间,负责煮饭的阿姨肖**使用手机对游客王**、刘*进行拍摄。游客席**见状,试图用矿泉水瓶阻止拍摄行为,过程中矿泉水瓶不慎触碰到肖**的手机及肩部。肖**随即转身打了席**一耳光,导致席**与肖**发生肢体冲突, 冲突持续约8秒钟后被在场人员制止。(过程中,肖**打了席**耳光后,席安**用矿泉水瓶还击了肖**左臂一下,游客刘沪*在劝阻过程中用手中登山竹棍敲击肖**后腰一下)。此次冲突结束后,游客四人一边与道观内朱**道长争论一边欲离开现场,此时游客王**拿出手机进行拍摄,紫竹林朱**道长为了阻止王**进行拍摄使用手中竹棍对王**进行击打但未打到,王**遂逃至马路对面进行躲避,但席**被肖**抓住衣领不允许其离开。此时刘*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抵达现场后,在游客向警察陈述情况的过程中,道观的司机朱**抵达现场,朱**下车后,在执法警察面前未询问缘由直接动手一拳打在游客王**头部。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截图、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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