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18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塘村*******,现住郴州市嘉禾县塘村*******。
  现查明:2025年05月05日20时许,周**驾驶湘L6A338小型汽车行至嘉禾县珠泉镇禾仓路“禾仓国际”小区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周**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2025年5月9日,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6.09mg/100ml.经核查,周**于2022年6月20日在嘉禾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