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武冈市司马冲镇司*******,现住武冈市司马冲镇司*******。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3时许,杨×在新宁县xx镇xx村喝完酒后,看到xx酒家门口停放一台白色的爱玛电动车,电动车上的车钥匙没有拔走,杨x便驾驶爱玛电动车逃回xx家中。受害人发现停放在家门口的电动车被人骑走后马上报警,经查,丢失的爱玛电动车是2020年左右购买的,车牌为邵阳xx555,现在价值1000元左右,2025年6月20日,杨x驾驶盗窃的白色爱玛电动车从xx家里出发到xx村村部附近溜达,被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3、监控视频截图;4、辨认现场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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