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角)决字[2025]第0264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衡阳市石鼓区XXXX公寓酒店于2021年11月10日登记注册,法人代表:杨XX,2023年12月25日杨XX将酒店转让给肖XX,但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直至2025年6月6日凌晨03时许,犯罪嫌疑人唐XX(已另案处理)打电话给XXXX公寓酒店老板肖XXX订了两间,然后肖XX没有登记旅客信息,也没有核实唐XX是否带了未成年入住,而是通过微信直接给唐XX两间房号(916房、405房)以及房间密码,事后唐XX带未成年人何XX(15岁)入住916房,当晚何XX在916房被性侵,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肖XX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ull合并执行罚款10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壹万零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