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郴州市永兴县柏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1点多,李**在永兴县碧塘乡马路边的黑色越野车内及永兴县便江镇富通山庄的李林鑫家里卧室吸食了“电子烟”,但民警对李**进行了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氯胺酮、吗啡、冰毒均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尿检结果,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