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赫)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XXX于2025年5月31日在益阳市赫山区XXXXXXXXX,趁着店员XXXX没有注意时,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XXXX,XX价值XXX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人赵**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九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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