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莲)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艾**在抖音平台下载赌博app后,利用手机微信充值200元在该app内参与网络网络赌博。
  以上事实有艾**的陈述和申辩,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相关资料,艾**银行卡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艾**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