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耒阳市步步高超市*******,法定代表人:梁***
  现查明:2022年6月x日x时许,xxx超市14楼xx酒店服务员xx在吴xx、李x、资xx三人来前台开房时,未如实登记三人身份信息,并电话通知监护人知情,就帮其三人开房登记住宿,后又在吴xx叫来三个朋友到房间玩耍,也未及时登记该三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事实有梁xx的询问笔录、谢xx的询问笔录、吴xx等人的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