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05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谢××在双峰县永丰街道怡心社区一处牌馆里遇到贺××,谢××让贺××偿还其未归还的欠款,而贺××否认自己曾向谢××借钱。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纠纷,谢××因不能保持克制,多次使用拳头击打贺××的头部,造成贺××头部受伤,在此过程中,贺××为躲避谢××的攻击,不慎摔倒在地。贺××所受伤情,经双峰县中医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软组织挫伤;2.左手指多处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