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董)决字[2025]第0318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全乡恒丰村19*******,现住安全乡恒丰村19*******。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时许,苏××与谢××在安乡县安全乡××村19组谢××渔棚附近因池塘排水问题发生肢体冲突,苏××先后用木棒击打谢××肩部、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用刀把击打其额头,致谢××受伤。
  以上事实有苏××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
  苏**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乡县城关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