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姜)决字[2025]第0770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汽车东站金侨尚东*******。
现查明:2025年4月,唐某作为湘潭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岗位人员,为了提升公司业绩,在接到湘潭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代理公司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章某提交光伏电站产品资料后,提交发改委备案后因无当地政府加盖公章被驳回,唐某为了成功完成业绩通过备案,私自使用ps软件伪造姜畲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章,伪造四份房屋产权证明后提交发改委成功备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伪造文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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