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不决字[2025]第0018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县晃州*******。
现查明:2024年11月30日凌晨1时许, 因田X妮和杨X荣有债务纠纷,田X妮便到XX宾馆找杨X荣还钱,两人因此发生纠纷,巡特警到达现场后,准备将两人带至晃州派出所,两人乘坐警车时继续在警车内发生口角,杨X荣有伸手打田X妮一巴掌的动作。经新晃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田X妮的伤情不在鉴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1、杨X荣的陈述和申辩;2、田X妮的陈述;3、田X妮伤情照片;4、伤情鉴定资料;5、出警情况说明;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经对杨国荣多次询问,杨国荣承认自己有伸手打田燕妮一巴掌的动作,但辩解称没有打到田燕妮,结合伤情鉴定、出警人员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杨国荣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因杨国荣殴打田艳妮的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国荣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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