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744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09时许,冯XX因为XX村村干部付XX帮其处理的纠纷没有调解好,走到湘乡市东郊乡XX村村部大厅内与付XX发生口角,之后付XX用右脚踢了冯XX的腹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予以免除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