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联)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左**,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凯翔*******。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2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左某步行回家路过衡阳市蒸湘区衡某路69号3栋二单元负一楼单元口处,见一台米白色雅迪电动车车灯未关、钥匙未拔,左某临时起意,脱下外套、带上口罩,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这台雅迪电动车骑走,并停放在蒸湘区衡阳名郡小区对面一居民楼下,将车锁好、钥匙拔出带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左某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李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被盗电动车的购买发票及合格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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