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二)决字[2025]第0105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3年08月1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金××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渌口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镇××门前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金××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民警遂将金××带至×××中医院提取血液样品。金××的血液样品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13.97mg/100ml。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两部两高”《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之规定,金××不具有该规定第十条的十五种从重情形之一,故渌口分局于2025年5月23日对金××危险驾驶案予以撤案。金××在2019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此次行为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凭证、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