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555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新化县上渡街道望*******。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17时许,罗××在新化县上渡街道望城社区××坡附近的居民楼楼下与阳××因安装水管的防水费用一事双方发生争执,期间罗××在家里拿一根空心钢管朝阳××的手背部位打了一下,造成阳××轻微受伤。2025年6月20日,罗××主动来梅苑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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