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10月8日至2025年11月29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鲁×月在东辉商业城一楼“G万游引力动漫城”通过“打鱼”赌博机参与赌博。 鲁×月通过给“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人员微信付款的方式充值126笔共214750元用于上分,在“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人员下分2笔共16100元, 鲁×月下分的钱后续用于打鱼上分,鲁×月在“G万游引力动漫城”打鱼期间输约198650元。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