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高怀洪)决字[2025]第031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社学乡伞溪村三组,现住贵州省天柱县社学*******。
现查明:2020年1月12日17时6分,袁**驾驶贵HXXXXX轻型货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北往南2198Km(XX服务区内广场)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袁**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袁**本人的陈述及申辩、查获经过、现场违法照片及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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