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低)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低庄*******,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
  现查明:2024年10月15日凌晨,武某铭(男,15 周岁)、舒某毅(男,14 周岁)、沈某阳(男,16周岁)在溆浦县低庄镇上一起玩时均表示看不惯黄某燚(男,13 周岁),约定放学后由沈某阳到XXX中学门口拦截黄某燚后再一起实施殴打。后沈某阳将打架一事告知张某富(男,16 周岁)、谢X良、谢X等人并邀约帮忙打架。2024年10月15日下午,沈某阳纠集谢**等人在放学时段到低庄镇中学门口拦截黄某燚。因黄某燚发现后由护学老师护送至校外,沈某阳等人见状作罢并约定次日再围堵殴打黄某燚。2024年10月16日17时许,沈某阳、谢**与胡某斌(男,15 周岁)、舒某毅、张某富、谢X等人在XXX中学门口汇合,看到黄某燚后,将黄某燚带至XXX新汽车北站售票厅旁停车场,在武某铭、舒某杰(男,15 周岁)赶到现场后,一起对黄某燚实施殴打。经鉴定,黄某燚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5年3月6日,谢X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6月5日,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谢X良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谢X良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勘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