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2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8时许,在平江县安定镇官塘西路xx通讯中国移动手机店内,刘**与妻子邓xx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之后,刘**从自己驾驶过来的电动摩托车尾箱里拿了一把管制刀具进到店内,并拔刀在邓xx的工位上砍了两下之后便离开手机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刘**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