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水)决字[2025]第0258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水口*******,现住湖南省绥宁县水口*******。
  现查明:202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处罚人袁**在深圳、绥宁县等地多次登录“CA88亚洲城”赌博网站参与“打鱼”赌博活动,在该赌博网站一共充值6000余元用于赌博,在提现过程中,有一笔涉诈资金4000元转入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已被冻结)。袁**在接水口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于6月20日,主动到绥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银行卡流水、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绥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