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杉)决字[2025]第090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5月06日17时许,李xx家正在搭房屋顶棚,李xx认为李xx家搭棚子的行为及李xx家防盗窗凸出的部分侵犯了其权益,李xx用锄头敲打李xx家的防盗窗,李xx发现后去阻止李xx敲打防盗窗,后与李xx发生肢体冲突,经法医鉴定双方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