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湖)决字[2025]第082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马底*******,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0时许,谢XX驾驶湘AXXXXX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XX高速305KM(XX收费站)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驾驶机动车被高速公路管理五支队安化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相关查询件、查获经过、户籍资料以及谢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谢**的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