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酃)决字[2025]第018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泉溪*******,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泉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金于2025年5月23日下午16时许,在珠晖区酃湖大道和衡州大道交界处,因胡X平来向其老板罗X勇讨债与其老板发生争执推搡,遂动手打了胡x平左脸下颚处一下,造成胡x平轻微伤,黄x金对动手打人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金的供述和辩解;2.受害人胡X平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医院检查结果;6.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赌博被珠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