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45号

  被处罚人施**,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20时52分左右,施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至湘潭市雨湖区XXXXX时,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我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驾驶员施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7mg/100mL。民警经查询发现施某某2022年11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于2023 年1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经查证:施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法【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规定对施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施某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编号为440604290027647的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和编号为430302360053562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施**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