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093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伏口*******,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伏口*******。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杨和前、杨**以龙跃飞举报贵州众一金彩黔公司越界开采煤矿导致其二人被开除为由到龙跃飞位于涟源市湄江镇四房社区的家中讨要说法。杨和前与杨**以推搡龙跃飞的方式强行进入龙跃飞家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同案指证、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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