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南)不决字[2025]第0071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湖南省南县好家园*******。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7时许,曾某某在南县南洲镇××××ktv旁的巷子内,盗得受害人袁某某电动轮椅一辆,价值约人民币700元。2025年06月17日18时许,曾某某主动至南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受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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