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宜公(白)不决字[2025]第0094号
违法行为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笆篱*******,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
现查明2025年3月19日,邓X华在虚假平台(现在APP无法使用)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邓X华将账户内的2000个虚拟货币以20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后苏X华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购买该虚拟货币,此外,邓X华又将账户内的800个虚拟货币以8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后龚X芳通过转账的方式购买该虚拟货币。事后,邓X华将出售所得的钱通过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19482606970)转入其支付宝内。经核实,邓X华在虚假平台内进行虚拟币交易,该行为系网络买卖交易,不存在违法事实,故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1、邓**的陈述和申辩;2、银行卡交易明细;3、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振华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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