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仙)决字[2025]第082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仙溪镇芙蓉*******,现住安化县仙溪镇芙蓉*******。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3时许,潘XX在安化县仙溪镇芙蓉村抽水蓄能安置区下面的茶园公路,因对抽水蓄能项目施工队在茶园公路边修建线路分支箱不满,便用脚将施工队修建的线路分支箱的砖结构围挡上面部分损坏,造成损失约300元。
2025年6月18日,潘XX被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施工合同、补偿明白卡以及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四条,潘**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且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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