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天)决字[2025]第0179号

  被处罚人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25年06月02日16时许,湖南耒阳市人郑X驾驶湘A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XXX公里+XXX米往北,因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人员郑X的询问笔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