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刑)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南金乡九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某某按照上线的指示在岳阳楼区××小学内和受害人易某某交易进行U币交易,张某某在知道U币交易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易某某的手中取走3.7万元现金。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取走的3.7万元现金系易某某的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抓获经过、前科资料、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23日,违法行为人张**因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个人信息、洗钱等支持或者帮助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