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龙)决字[2025]第0743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新湘*******。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胡×伙同李××驾驶汽车在湘乡市××镇××村等地使用高压气枪进行狩猎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高压气枪一支、高压气瓶一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