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矿*******,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矿*******。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12时54分,李某驾驶湘FXXXXX小型汽车,途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与北港路交叉路口路段,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民警查证李某驾驶证信息,李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