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14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高平*******,现住隆回县高平镇侯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晚上10时许,袁**因为表妹张海晴被公安机关处罚,王×省没有被处罚的事情,袁**带着刘珍宝等人到湘首足道找到王×省,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期间,袁**先用胸脯顶撞王×省一下,而后拽着王×省的脖子和衣服将王×省拉往店子外面,刘珍宝则拽着王×省的手,两人一起将王×省拉到店子外面的马路上。到外面马路上后,袁**松开王×省,刘珍宝接着拽着王×省的脖子,抓着王×省的手,将王×省控制住,让袁**继续说王×省,过了一下,刘珍宝松开王×省。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行为人袁**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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