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荷香*******。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晚上10时许,袁建新因为表妹张海晴被公安机关处罚,王×省没有被处罚的事情,袁建新带着刘**等人到湘首足道找到王×省,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袁建新先用胸脯顶撞王×省一下,而后拽着王×省的脖子和衣服将王×省拉往店子外面,刘**则拽着王×省的手,两人一起将王×省拉到店子外面的马路上。到外面马路上后,袁建新松开王×省,刘**接着拽着王×省的脖子,抓着王×省的手,将王×省控制住,让袁建新继续说王×省,过了一下,刘**松开王×省。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等证据证实。
  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