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南*******,现住沅江市交警一中队*******。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在xx市xxx后面“xxx”餐馆后面一辆黄色比亚迪车后备箱盗窃4条黄“芙蓉王”牌香烟、2包散装黄“芙蓉王”牌香烟,价值约9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陈述,3.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