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明)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23时许,李某某在南县明山头镇×××楼一包厢打牌时,与受害人唐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推唐某某坐的椅子,导致其倒地。经益阳市赤沙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现场勘验、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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