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31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梁***
  现查明:2023年11月17日16时许,我所在办理陆X被非法拘禁案的过程中,发现受害人陆X(16岁)系在XX市XX路359号的XX酒店的8802房(开房者系曹X,实际入住人是犯罪嫌疑人李X)和8806房(开房者是曾X,实际入住人是曾X的女儿曾X)被嫌疑人李X(15岁)、张X(16岁)、曾X(14岁)、李X(15岁)、徐X(16岁)、徐X(13岁)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的。当中2023年11月9日22时李X、曾X、李X、徐X、徐X在XX酒店8806房间对受害人陆X实施了长达4个小时的殴打、脱衣服拍视频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目前陆X被非法拘禁案已经被耒阳市公安局于2023年11月15日正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XX已经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违法行为人张X、曾XX等5人已经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徐X被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陆X的陈述;2.嫌疑人李X,宾馆收银员谭X等人的证人证言;3.宾馆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书;4.宾馆实际负责人曹X的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第122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