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泉塘*******,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19时27分许,陈×舟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A××0625的小型新能源汽车, 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白石西路与湘望路的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舟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陈×舟要求抽血检测,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湘潭市中心医院法检院区,依法提取陈×舟体内血液样本,并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样本酒精含量,2025年3月25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舟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89.17mg/100mL。民警经查询发现,陈×舟于2018年10月29日因饮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查获。经查证,陈×舟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22日,陈×舟在湘潭市雨湖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发[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陈述、查获经过、湘潭中心医院司鉴[2025]毒鉴字第2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驾前科处罚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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