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民)决字[2025]第0566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观音*******,现住祁阳市观音滩镇白*******。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与其姐王利丽(已被取保候审)两人来到祁阳市牛角巷29号后面朱邓清家,非法进入朱邓清家中,因言语不和发生打架,致双方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材料、证人证言、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违法行为人王**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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