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年××月××日××时许,曾××(身份证号:430221××××××××2911)驾驶车牌号为湘B×××××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与石宋西路交叉路口段,被该路段执勤民警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在现场对曾××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吹气测试结果为2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曾××于20××年××月××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查获过,本次被查获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