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下)决字[2025]第058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x月x日晚上x时,违法行为人xx来到朋友xx麻将馆,想要在此麻将馆内摆放打鱼机,受害人xx表示不同意,xx随即恶意滋事,踢翻xx麻将馆门前两台电动车,又对xx拳打脚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